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4]174号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4〕1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通知》未明确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通知》第七条“为了保证新老政策的衔接,……凡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申报预缴土地增税”是指2004年7月1日前,纳税人已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不再按《通知》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此前凡未按规定申报、缴纳(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按《通知》规定的预征率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销售转化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已预征的,暂不退还,待清算时多退少补。转化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当地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限价销售的积压房地产。 不属于预征对象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和转化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达到90%以上的(含90%),一律按《通知》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建造的商住楼、综合楼、写字楼等商住两用性质的房地产,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四、《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50%至70%”的成本扣除,已考虑了加计扣除的因素,因此,对财务不健全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再给予加计20%的扣除。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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