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使用剪开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7]267号 1997-09-2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石油产品销售等行业,使用经全省发票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剪开式发票(式样附后)。我省国税系统在流通环节暂不使用定额发票。 二、各级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需在本行政区域内增加使用省统一票样以外的发票,必须报省局批准,不得自行确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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