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4]58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07
摘要:兴业银行在福建省内的所属分支机构,从2005年起,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并认真做好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585号         2004-12-07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3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兴业银行在福建省内的所属分支机构,从2005年起,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并认真做好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