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585号 2004-12-0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3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兴业银行在福建省内的所属分支机构,从2005年起,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并认真做好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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