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3]381号 2003-08-20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市局反映,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要求对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投资收益如何补缴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投资方企业投资其全资子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无论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是否有差异,均不需再补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企业投资其他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补税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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