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630号 2004-12-2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为此,一方面,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今年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把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另一方面要督促出口企业加快出口退税单证的收集,加快退税申报进度,并在2005年3月31日前申报完毕2004年度出口退(免)税。 二、清算分工、清算报告及清算报表上报要求 (一)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工作由征税机关负责,外(工)贸企业退税清算以及本地区清算协调、汇总、总结上报工作由退税机关负责。 (二)为全面了解、掌握全省涉及江西货源出口货物的退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2004年度涉及江西货源(服装、手套)出口货物退税情况统计表》(附件13),各地税务机关应在认真核对、汇总后,并尽可能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13日前将本地区汇总后数据按Excel格式录成电子信息上报省局。 (三)为及时掌握2004年度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清算快报表》(附件1),于2005年1月10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地税务机关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应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13日前将本地区汇总后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省局。 (四)2005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税务机关应于2005年4月10日前将本地区清算报表(附件2至附件7)及清算书面报告正式上报省局。 (五)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除按前面要求上报书面材料外,同时还应按Excel格式录成电子信息上传省局,路径:省局FTP服务器/进出口处/上传区/2005年清算。 特此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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