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2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规定,为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推进闲置土地处置盘活,为自贸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军事管制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土地无法继续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采取有偿收回方式处置的,收回闲置土地补偿适用本标准。本标准公布前,已签订有偿收回协议且合法有效的,按协议约定补偿标准执行。 对于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遵循原则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闲置土地补偿应当遵循“保障权益、维护公益、公平合理、统筹兼顾”的原则,既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又统筹考虑政府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投入等客观增值因素,实现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对土地增值收益共享。 三、补偿标准 本标准所称收回闲置土地补偿价格,由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增值收益补偿两部分构成。 (一)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取得成本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宗土地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合法转让价款)和其他合法合理直接投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印发施行前(2022年1月1日前),经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依法股权转让的土地价款可视为土地合法转让价款;2022年1月1日(含)后,经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依法股权转让的土地价款不可视为土地合法转让价款。 (二)土地增值收益补偿。 土地增值收益由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减去土地取得成本后计算得出。土地增值收益补偿按五级累进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土地增值收益未超过取得成本0.5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70%补偿。 2.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0.5倍,未超过1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60%补偿。 3.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1倍,未超过2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50%补偿。 4.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2倍,未超过5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40%补偿。 5.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5倍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30%补偿。 四、补偿程序 (一)调查认定。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相关程序开展闲置土地调查核实,对公共利益原因进行审核认定。 (二)协商与收回。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偿收回相关事宜,与当事人就收回范围、补偿标准、收回方式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双方根据处置方案签订有偿收回协议,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生效。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公共利益原因闲置土地有偿收回协商不成的,应当告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予采纳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第七条有关规定,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救济途径,补偿金额按照本标准执行。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三)开展评估。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剩余年限、开发建设要求等进行评估确定;没有约定、规定的,可结合各种因素,根据有关合同、用地批准文件、立项批准文件、当时规划条件要求、土地价款数额及缴交等情况确定。评估时点为有偿收回协议签订之日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作出之日。 评估机构由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共同通过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将评估结果及时告知相对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5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评估机构复核,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果,未作复核或仍有异议的,可向省级评估行业协会书面申请专业技术评审。评估费用纳入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由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支出。 (四)支付补偿。市、县、自治县政府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应通过货币方式支付,有约定的可根据约定分期兑付。 五、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利益原因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利益原因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共利益原因闲置土地处置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利益原因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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