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国税流字[2000]106号 2000-07-01 各旗县区国税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内蒙古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0]6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企业申请表》(一式四份),报送所属征收局审批。 2、征收局接到申请表初审合格后,起草正式文件并附企业报送的申请表一并上报市局审批。 3、市局收到征收局的文件及申请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上报内蒙古国税局。待内蒙古国税局审批后,市局批复征收局。 4、征收局接到市局批复后,向企业下达《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5、企业收到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将所需资料及《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报送所属征收局。征收局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二、各征收局对本局所辖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继续按要求逐票认证,并在抵扣联上加盖相应戳记。认证戳记样式由各征收局根据(内国税流字[2000]65号)文件附件二的具体要求自行刻制。认证戳记刻制完毕后,从2 000年8月1日起对认证后的抵扣联加盖新的认证戳记,以前使用的认证章 同时废止。 各征收局要从2000年8月1日起建立《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情况登记簿》(附件1),将认证情况按月逐笔登录。 各征收局向企业下达的《防伪税控认证结果清单》(附件2),由各征收局自行印制使用。 三、各征收局要将本局使用的“两卡”按(内国税流字[2000]65号)文的要求进行管理,保证“两卡”的安全。在系统运行的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及时与服务单位联系,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征收局或企业损坏的“两卡”及按规定收缴的“两卡”报送市局集中保管。 四、各征收局须尽快建立2000年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帐、表、文书,帐、表、文书由各征收局按《管理办法》中的样式自行印制。 五、市局将按季对各征收局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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