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扣缴义务人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7]261号 1997-05-15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主要采用代扣代缴办法,由代扣代缴单位履行扣缴义务.这是我们做好税源监控的主要措施。为了鼓励扣缴义务人认真履行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近年来,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在全市税务干部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大成绩,这与各级政府,各级领导的支持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但是在执行支付手续费工作中,有些区、县局末按规定支付手续费,代扣代缴单位反应很大,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认真贯彻税法和本局今年公布的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局支付手续费的具体办法,并告知扣缴义务人,以得到扣缴义务人的支持和理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中第十七条规定:代扣代缴手续费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好的办税人员。 三、凡是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并由扣缴义务人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支付手续费。 四、各区、县局要抓紧时间,克服困难,对以前年度应付未付的手续费要在五月底以前支付完毕。 五、各区、县局主管领导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税法规定,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征求扣缴义务人意见,对在支付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六、市局对各区、县局支付手续费工作,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并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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