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套印章停车场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3]164号 2003-3-19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附件1废止。
为了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加强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市局决定对北京公联安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北京市停车场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套印使用单位印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现有的《北京市停车场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式样、内容、售票程序不变。增设带有套印“北京公联安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北京市停车场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统一由市局票证中心组织印制,由城八区发票发售窗口发售,价格不变。 三、北京公联安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涉及城八区所属的8个分公司(名单附后)。请各相关区局按照名单对使用《专用发票》的单位进行发票核定,同时做好用票单位购领发票计划工作,领用计划按期上报。 四、《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局要加强对用票单位的监督管理。 五、《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使用。 附件:1-2 [附件废止]1:发票式样 2: 所属公司名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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