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8]42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1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对拍卖行的货物拍卖行为暂按4%征收增值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420号                  1998-09-1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06]1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第三条废止。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对拍卖行的货物拍卖行为暂按4%征收增值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2号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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