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420号 1998-09-1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06]1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对拍卖行的货物拍卖行为暂按4%征收增值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9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