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5]22号 2005-02-01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8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联运发票》)的管理 新版《联运发票》比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其售票方式参照《货运发票》在省局“大集中”系统中管理。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企业(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凭《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上的经营范围必须有货物联运)、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联运发票》自行填开;其他联运企业凭上述有关证件(不包括《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合同或协议及付款方证明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联运发票》,其计征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开票纳税人领购新版《联运发票》时,应携带上次领购并已使用的《联运发票》存根联,并填报《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验销。各征收单位对申请领购《联运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要认真落实验旧售新和限量供票制度,并对其申报数进行资料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的审核,严格审查其认定资格。对次年第一次供票的自开票纳税人除提供发票管理要求送审的材料外,还须检查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的标识。 二、旧版《联运发票》的缴销 考虑到新版《联运发票》采用开票软件开具,为应对可能需要旧版《联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自开票纳税人除保留一本空白的旧版《联运发票》在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科寄存外(税务机关要办理寄存至2005年5月底止的手续),其余已领购而未使用的旧版《联运发票》应在2005年2月底前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完毕。企业需开具红字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需凭国税部门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2005年5月底后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寄存的空白旧版《联运发票》进行截角注销。 三、新版《联运发票》开票软件问题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提供新版《联运发票》开票软件,为了解决当前新版《联运发票》的开票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新版《联运发票》开票软件之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推荐使用中山市地税《联运发票》开具系统。其《联运发票》开具系统可从省局维护网站下载(地址:http://150.16.16.29/download.html),也可从网上办税大厅下载(地址:内网ttp://192.9.100.4/hwys/download.jsp,外网http://www.gzds.gov.cn/hwys/download.jsp)。开具发票的具体要求,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 四、关于《联运发票》清单汇总问题 各征收单位应按时按质采集、汇总上报《联运发票》有关清单的电子信息。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粤地税信函[2004]24号 关于推荐使用新版《联运发票》开票软件的通知(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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