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镇(区)供电公司收取电费提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7]455号 1997-08-2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7]215号《关于东莞市的镇(区)供电公司收取电费提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对你市的镇(区)农村供电公司代市供电部门抄表收费,进行维护农村线路设备管理,而按省府文件规定标准(2.5分/千瓦/时)向市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提成收入,属于代理服务收入,应依‘服务业一代理业’5%税率计征营业税。”对我市农电公司代市供电部门抄表收费而向市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提成收入,应按“服务业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8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