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6]13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1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131号        2006-07-11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北分局作为试点单位自2006年7月11日起正式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其他单位自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旧版《货运发票》和《联运发票》使用至2006年7月31日,届时各单位应及时将库存和纳税人所持有的旧版《货运发票》及《联运发票》进行收缴清理,并于9月底按照发票缴销的有关规定统一缴销。

  二、《货运发票》每箱1000份,为方便各单位控管,发票管理系统核定每5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货运发票》的工本费为0.8元/份、40元/发售单位。

  三、各单位应加强《货运发票》管理,严格实行验旧购新制度,按纳税人1个月的发票使用量发售发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