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131号 2006-07-11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北分局作为试点单位自2006年7月11日起正式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其他单位自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旧版《货运发票》和《联运发票》使用至2006年7月31日,届时各单位应及时将库存和纳税人所持有的旧版《货运发票》及《联运发票》进行收缴清理,并于9月底按照发票缴销的有关规定统一缴销。 二、《货运发票》每箱1000份,为方便各单位控管,发票管理系统核定每5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货运发票》的工本费为0.8元/份、40元/发售单位。 三、各单位应加强《货运发票》管理,严格实行验旧购新制度,按纳税人1个月的发票使用量发售发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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