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33号 2009-03-19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4月申报期开始,启用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件)。 二、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如下: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劳务的,也使用本表。 (二)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1.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5.本表第2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合计。6.本表第3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7.本表第4项“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目录中所列的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固定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以及销售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8.本表第5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9.本表第6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 10.本表第7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普通发票金额。 11.本表第8项“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出口免税货物的销售额。 12.本表第9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税货物的普通发票金额。 13.本表第10项“本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14.本表第11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数据是根据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 15.本表第13项“本期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稽查补缴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自2009年4月申报期起,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报只限于销售额为0的纳税人使用,对销售额不为0的,可使用网页申报、网上办税软件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0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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