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3]1044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环保局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18
摘要: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直接出让、挂牌出让、公开竞价等方式交易后,排污企业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环保局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甬财政发[2013]1044号         2013-10-18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法[2021]176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21年3月23日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失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环保局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

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直接出让、挂牌出让、公开竞价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收储排污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第五条 [条款失效]全市各级的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执收。

  第六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工业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企业)。

  第七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环境资源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并根据环境资源市场的供求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排污权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对排污权的收储和调控等。

  第九条 [条款失效]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原则上按照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一次性缴纳。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排污企业,应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宁波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核定通知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定通知单》),按照我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将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入各地财政非税资金专户。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杭州湾新区收取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非税资金专户。

  第十条 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直接出让、挂牌出让、公开竞价等方式交易后,排污企业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受让的排污企业开具《宁波市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同城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排污企业,应按《缴款通知书》或排污权交易合同规定的内容,通过指定的代收银行及时、足额将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上缴市级财政非税资金专户,并取得《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异地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排污企业,应按《缴款通知书》或排污权交易合同规定的内容,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及时、足额将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上缴市级财政非税资金专户。排污企业缴讫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后,凭《缴款通知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确认,并取得《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第十二条 排污企业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排污许可证年度书面核查报告中,应一并提交《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复印件。

  第十三条 排污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许可证期限内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条款失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收的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排污权储备来源将本季缴入市级财政非税资金专户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进行清分,并编制季度《宁波市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情况表》(见附件2),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据此将本季的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解到相关县(市)区财政非税资金专户。其中,第四季度需同时报送《宁波市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汇总表》(见附件3)。

  第十五条 排污企业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不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第十六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类“政府性基金收入”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项。

  第十七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

  (一)污染减排工程建设、污染源治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监控技术研究和设施建设;

  (三)排污权储备资金;

  (四)排污权储备和交易中心建设及运行维护等;

  (五)其他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支出。

  第十八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性基金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

  第十九条 市财政、环保、价格、审计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行为和排污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缴。

  第二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3汇总

  1.宁波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核定通知单

  2.宁波市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情况表

  3.宁波市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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