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2]180号 2002-12-3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底稿》),现转发给你们。实施《工作底稿》是为了加强税务代理工作,规范税务代理行为,提高税务代理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成为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税务代理必须实施的工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同时也是税务部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检查税务代理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加强《工作底稿》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强化税务代理工作的质量,严格税务代理的工作标准,促进税务代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以下已明确由中介机构出具审核证明的项目,必须使用相关《工作底稿》 市国税局确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财产损失、坏帐损失、金融保险企业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装修费和市地税局确定财产损失、弥补亏损必须由中介机构出具审核证明。 中介机构对于上述项目的审核,必须使用相关《工作底稿》。 二、建立实施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审核制度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会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建立对中介机构实施《工作底稿》的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不按规定要求使用《工作底稿》或出具虚假的审核证明以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取消其出具税前扣除事项审核证明的资格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构成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工作底稿》培训工作的实施 《工作底稿》涉及的培训以及资料的发放委托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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