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海关关于进一步助企纾困减免税款滞纳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进出口企业: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力度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助企纾困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助企纾困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署办发〔2022〕2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银川关区“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的,可以减免滞纳金”政策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对于纳税义务人确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二、需提交的材料 在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时,纳税义务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二)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三)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义务人应声明对上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办理方式 (一)本通知所指的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由银川海关综合业务二处统一受理。对于符合相关规定可减免税款滞纳金的,银川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签订《银川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详见附件)。纳税义务人持已签署的《银川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至兴庆海关办理具体税款滞纳金减免业务。 (二)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材料,可直接递交至银川海关综合业务二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寄递。 特此通知。 附件:银川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 银川海关 2022年7月6日 (联系人:黎祝凤、杨姣,电话:0951—5679207/567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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