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征[1995]70号 1995-08-18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5]4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我省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可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应统一使用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统一发票”。 2、各地税务机关接文后,应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其中使用票据不符合规定的单位,税务机关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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