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8]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4-02
摘要: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储备或应急成品粮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其承担粮食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资金账簿和承担粮食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按规定免征印花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8]37号             2018-04-0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构建高质量高标准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牢固树立大粮食安全观,立足粮食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按照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产业链建设的要求,以规模化、品牌化、优质化为路径,以先进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为引领,大力培育现代粮食经营主体,打造千亿粮食产业经济,推动粮食产业迈上中高端水平,促进农民增收,满足居民对粮食产品的多样化需求。

  到2022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现代粮食产业体系,粮食产品结构更加优化,粮食产业效益、科技创新能力、绿色发展、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粮食产业经济活力明显增强。全省粮食工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实现利税100亿元;粮食优质品率和主食品工业化率明显提高,粮食加工转化量达到1200万吨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粮食企业数量达到40家以上,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

  二、培育壮大粮食产业主体

  全面实施“1112”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全省培育或引进1家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龙头企业、10家20亿元以上的大型龙头企业、10家10亿元以上和20家5亿元以上的骨干龙头企业,其中杭州、宁波、嘉兴、绍兴等市各培育或引进5家以上,其他设区市各培育或引进2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的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结成产业联盟,发展粮食产业化联合体。在推荐和认定各级各类农业龙头企业中,同等条件下对粮食产业化企业予以倾斜。在确保区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创新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参与地方储备粮代储、轮换等相关业务。(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加快粮食产业转型升级

  (一)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加快发展绿色农业,支持粮食主体申请无公害、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等通行认证,大力发展旱粮、木本油料等特色产品。发展全谷物等新型营养健康食品,增加有机米、发芽糙米、留胚米、全麦粉等供应。积极培育“中国好粮油”产品。推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加快推进“放心粮油”供应网络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浙江检验检疫局)

  (二)大力发展主食产业。支持米、面、玉米和杂粮及薯类主食制品的工业化生产、社会化供应,发展方便食品、速冻食品。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新模式。保护并挖掘传统主食产品,支持传统酿造业和传统食品制造业提升发展。加强主食产品与其他食品的融合创新,鼓励开发个性化功能性主食产品。(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

  (三)促进粮食精深加工与转化。鼓励发展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粮食精深加工项目,增加专用米、专用粉、专用油、功能性食品以及保健、化工、医药等方面产品的有效供给。开展米糠、碎米、麦麸、麦胚、饼粕等副产物综合利用示范,加快发展水产养殖尤其是海产养殖等所需的特种饲料产业。(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方式

  (一)促进全产业链发展。支持粮食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销对接和协作,共同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和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拓展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发展“产购储加销”一体化模式。(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业厅)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以粮食产业园和区域特色粮食产业为基础,打造产业承接平台,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发挥宁波舟山港在“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中的节点优势,深化港口与园区合作,加快推进粮油产业园区建设。争取在舟山建立进口粮食交易中心。支持省内企业到主产区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鼓励主产区企业在我省建立加工和营销网络,加强产销合作。(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海港委、浙江检验检疫局)

  (三)积极发展新业态。大力推广“互联网+粮店”等新型粮食产品零售业态,重点支持粮食交易中心、农业电子商务产业园、粮食电子商务产业园等发展。支持温州市开展社会化储粮大数据建设试点。加大对粮食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力度,支持余杭“四无”粮仓陈列馆等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基地和粮食文化展示基地建设,支持粮食生产旅游景区的转型升级,鼓励发展粮食产业观光、体验式消费等新业态。(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

  (四)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粮食名牌产品,联合打造区域品牌,不断扩大我省粮食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鼓励企业推行更高质量标准,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五、夯实粮食产业发展基础

  (一)实施粮食仓储物流现代化工程。推进沿海、沿河、铁路沿线主要粮食物流通道和节点建设与提升,整合、优化网上粮油交易资源,支持重点粮食批发市场提升改造、拓展功能。通过优化布局、整合置换等途径,建设布局合理、仓容匹配、设施先进、功能完备的粮食仓储设施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利用现有仓储物流设施为粮食加工企业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开展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安全风险监测,逐步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切实增强进口粮食风险管控意识,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制度体系,加强进口粮食指定口岸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督促进口粮食企业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制度和措施。及时查处各类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等。(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检验检疫局)

  (三)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深入实施“科技兴粮工程”和“人才兴粮工程”。加大对营养健康、质量安全、节粮减损、加工转化、现代物流、智慧粮食、“仓顶阳光”等领域相关基础研究和不合格粮食处理技术等急需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推进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在粮食产业中的应用。发展高效节粮节能成套粮油加工装备,提高关键粮油机械及仪器设备制造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广“仓顶阳光”工程等新能源项目。支持粮食科技创新中心、人才培育中心、产学研基地、成果转化基地和技能实际操作基地建设。支持高校和职业学校开设粮食产业相关专业,通过校地企合作办学,加快培养粮食行业短缺的实用型人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提升粮食行业职工的技能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落实财税扶持政策。统筹利用粮食及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品牌培育和粮源基地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对其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储备或应急成品粮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其承担粮食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资金账簿和承担粮食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按规定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国税局)

  (二)加强金融支持服务。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省农信联社等金融机构要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省农业发展基金将粮食产业化项目作为投资重点之一,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粮食产业的投入。支持粮食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并购重组等。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企业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为粮食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保险服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省农信联社)

  (三)强化用地用电保障。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粮食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依法依规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用地,增强企业融资功能。全面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粮食局、省物价局)

  (四)优化行业监管服务。深化粮食行业“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粮食产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对于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粮食运输车辆,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发放通行证,并给予通行便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加大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实绩在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各级粮食安全办公室要加强对粮食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各级粮食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推进粮食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推动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会同统计等部门加强粮食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和协作机制,发挥好粮食等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合力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粮食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3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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