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1996]1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26
摘要:各级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做好所辖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的调查统计工作,并于4月底前将有关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上报我局批准认定,征税部门凭我局的批准文件开具专用税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浙国税进[1996]14号          1996-03-26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凭出口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出口退税登记证(幅本)或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盖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两者统一简称专用税票)。对从事出口货物收购业务的市县外贸企业(仅指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征税部门凭工商营业执照惯(幅本)开具专用税票。

  二、出口企业自1996年4月1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时间为准)起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出口货物,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税和不予退税的货物外,都必须取得由供货方所在地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填开并经国库(银行)收讫盖章的专用税票。

  三、1996年4月1日以后购进的出口货物在申请退税时,必须随《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逐笔附送对应的“三票两单”,即出口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专用税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凡单证不齐全的出口货物,一律不能申报退税。

  四、对一次购进分批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第一次申请退税时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等退税凭证。对尚未出口的部分,仍按国税浙进[1994]23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出口企业填开“浙江省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分割单”,经退税部门审核签章后退还出口企业,待下次出口后据以申报退税。

  五、属于1996年3月31日以前购进的库存出口商品,出口后申报退税时,不需附送专用税票,仍凭“两票两单”申报退税,但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为加强对库存出口商品的管理,出口企业应对1996年3月对日以前购进的货物进行清理,认真填写《库存出口货物统计表》,并于4月底前上报当地主管退税机关。

  六、出口货物因故发生退关退货,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若该出口货物尚未申报退税,则须附送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专用税票原件,留存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七、各级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做好所辖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的调查统计工作,并于4月底前将有关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上报我局批准认定,征税部门凭我局的批准文件开具专用税票。

  八、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仍按原规定申报退税,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

  九、专用税票使用、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1816号文件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3月26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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