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业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交易计税价格的公告[全文废止]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09-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4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范围内工业土地及不动产转让行为。 (二)股权转让行为中其转让股权份额对应资产包含的工业土地及不动产。 本通知所称不动产是指附着于工业土地的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计税价格确认原则 (一)以竞拍、法院裁定等公开方式转让工业土地及不动产的,按实际成交价格确定。 (二)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工业土地及不动产,纳税人须按实申报实际成交价格。对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计税价格核定。 个别工业土地及不动产因特殊情况,转让价格确实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计税价格或投入成本,由纳税人提供相关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上报市局核准。 投入成本包括原购入土地及不动产时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购入后至转让前在该工业土地及不动产上的后续支出。 三、计税价格的确定 计税价格=土地计税价格+建筑物计税价格 (一)土地计税价格=土地面积×亩计税价格(见附件1)×[1+亩计税价格调整比例(见附件2)]×〔1-(已使用年限∕原始出让年限)×50%〕 (二)建筑物计税价格=建筑面积×单位面积造价(见附件3)×(1-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50%)(经济使用年限见附件3) 已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建筑面积和建成年份以产权证记载为依据;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建筑面积和建成年份,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部门证明为依据。 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上记载面积为依据。土地的出让年限和已使用年限以原始出让合同为依据。 转让未完工项目,建筑物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投入该土地及不动产建设的实际成本,且需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票据。 (三)计税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生效,《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嵊州市工业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交易计税价格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3号)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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