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1995]21号 1995-03-3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近接国税函发[1995]0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文称: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税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各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请各市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加强对外籍来华人员此类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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