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公民持国外绿卡个税前扣除标准?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公司有员工是中国籍公民,有居民身份证,又持有国外某国的绿卡,那么其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可以按4800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
我公司有员工是中国籍公民,有居民身份证,又持有国外某国的绿卡,那么其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可以按4800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规定:“条例第二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因此,贵公司的持有国外某国绿卡的中国籍公民员工,如果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其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可以按4800元执行;否则只能按2000元扣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