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发[2019]1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省本级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5-09
摘要:对经申请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给予一定的返还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返还资金:1424元(即成都市2018年底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2018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6个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省本级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人社发[2019]12号           2019-5-9

  税屋提示——依据川人社办发[2021]7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本级失业保险各参保企业:

  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要求,研究制定了《省本级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现印发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5月9日

省本级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

  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3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把关、共同审核、简便快捷、加大支持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申请认定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四条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二)2018年度净利润亏损或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或2018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

  (三)2019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者以前年度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

  (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

  (五)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

  (六)2018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018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百分比没有超过2018年末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即3.47%;

  (七)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八)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五条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认定和资金返还程序:

  (一)企业向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一式三份),同时提供2018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2019年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意向协议情况),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的企业还应提供同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并对前述材料加盖公章;

  (二)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及裁员等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会同各有关部门进行集中会审,作出具体的认定结论;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对被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通知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收到拨付资金申请后及时划拨补贴资金,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第六条 对经申请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给予一定的返还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返还资金:1424元(即成都市2018年底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2018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6个月。

  第七条 返还资金从省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八条 企业申请并得到了本办法确定的返还资金后,本年度内不再享受“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的政策。

  第九条 对“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的实施办法,继续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6号)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企业集中开展政策宣讲,指导企业及时提交《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认定表》。

  第十一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或违规办理返还资金的,全额追回返还资金并归还到省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对有关责任人员严格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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