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需由财政部门办理退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综〔2023〕31号 2023-05-11 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各区财政局、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财政局,国家金库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为进一步明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需由财政部门办理退库的工作流程,根据《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项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工作规程的通知》(津财综〔2019〕74号,以下简称《规程》)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按规定需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办理退库的,由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以下简称:监督评价局)根据《规程》规定,受理、审核执收单位报送的退库申请,收入入库地税务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区财政局)根据监督评价局审核意见办理退库手续;按规定需由区级财政部门审批办理退库的,根据各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二、监督评价局自收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原则上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加盖公章的《退库办理函》(见附件)、《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申请表》、原缴库清单等资料原件提供各区财政局。 三、各区财政局根据监督评价局提供的上述资料,原则上于3个工作日内填发《收入退还书》,连同上述资料原件送对应国库。对应国库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退库资金的退付。退库办理完成后,各区财政局原则上于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收入退还书》扫描件提供监督评价局备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退库办理函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23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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