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规[2023]7号 湖南省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6-02
摘要:自2023年7月1日起,湖南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3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3个月(7月、8月、9月)。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湖南省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3〕7号           2023-06-02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税务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各有关单位、企业(集团、总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高温及高温天气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相关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自2023年7月1日起,湖南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3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3个月(7月、8月、9月)。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规范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切实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平台企业应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加强用工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高温作业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用工指导,尤其关注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重点行业以及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重点解读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高温津贴支付等政策,指导督促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制定和完善防暑降温措施,改善劳动作业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要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关爱劳动者身心健康,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要建立信息沟通和情况报送制度,对因高温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重要情况迅速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营造关爱劳动者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行业指导职责,扛牢属地监管责任,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保护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宣传渠道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宣传报道,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等有关规定,增强劳动者在高温环境或高温天气作业时的自我保护能力,让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和知识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人社规〔2020〕18号)中确认继续有效的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20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总工会 湖南省企业和工业经济联合会

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6月2日

湖南省七部门《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年6月7日,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总工会、省企工联、省工商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7号),调整了高温津贴标准,并对规范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加强用工指导和监督检查、营造关爱劳动者良好氛围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要求。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高温及高温天气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相关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二)原高温津贴标准已18年未作调整。我省最近一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是2005年。18年来,我省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全省GDP已从2005年的0.64万亿元增加到2022年的4.87万亿元,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排名第九,与安徽、上海、河北、北京同列4万亿元梯队。2022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1413元,比上年增长5975元,名义增长7.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2%。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档也从2005年的480元/月增加到2022年的1930元/月。

  (三)与其他省市保持适当平衡。从发放标准来看,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辽宁、吉林、内蒙古、湖南、江西、山西共11个省市高温津贴实行月标准。其中,上海、浙江、江西、江苏、山东发放标准为300元/月,山西、辽宁、吉林为200元/月至240元/月。福建、广东、广西、贵州4省既可以按月标准发放又可以按日标准发放。天津、陕西、甘肃、湖北、河南、云南、海南、四川、新疆、安徽、宁夏、重庆共12个省市高温津贴实行日标准发放,其中,陕西高温津贴25元/天,重庆按照气温范围分别不低于5、10、15元/天,其余省份高温津贴标准大多集中在8—15元/天区间。从发放时间来看,北京、山西、辽宁、湖南、吉林共5个省市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3个月(其中北京、山西、吉林6-8月发放,辽宁、湖南7-9月发放);天津、上海、浙江、陕西、江西、江苏、山东、甘肃、湖北、河南、宁夏、贵州共12个省市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均按6-9月发放;福建、广东、广西3个省市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5个月(其中广东、广西按6-10月发放,福建按5-9月发放);海南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10月共计7个月。与此相比,我省宜参照其他省市高温津贴发放情况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四)职工群众和社会媒体高度关注。每到高温季节,高温津贴就会成为职工群众和社会媒体高度关注的话题,适时适度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既有利于促进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又有利于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制定依据

  2012年6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完善了高温劳动保护制度。《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4条,分别对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规范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加强用工指导和监督检查、营造关爱劳动者良好氛围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二是明确了施行时间、发放标准、发放月份。自2023年7月1日起,湖南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3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3个月(7月、8月、9月)。三是明确了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范围内。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四是明确了高温津贴发放形式。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五是明确了未正常出勤情况下发放方式。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规范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在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相关内容。要求平台企业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加强用工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高温作业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用工指导,指导督促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制定和完善防暑降温措施,改善劳动作业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要建立信息沟通和情况报送制度,对因高温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重要情况迅速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营造关爱劳动者良好氛围。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强化行业指导职责,扛牢属地监管责任,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保护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等有关规定,增强劳动者在高温环境或高温天气作业时的自我保护能力,让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和知识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