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68号 1995-04-24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1998]4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自1998年8月31日起,本法规中“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语,更正为“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部分修订]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士——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 2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瑞士政府于1973年11月12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九条,以及于1990年7月6日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屋提示——“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语,更正为“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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