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1999年度税收征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征函[1999]32号 1999-11-22 各省、自台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8年度税收征管报表编报情况和各地提出的建议,为切实做好1999年度征管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领导要充分认识征管报表对于强化征管基础工作的作用,重视1999年度征管报表编制工作,有关业务处(室)要密切配合,确保上报及时,数据真实、内容完整。 二、1999年度及以后年度报表采用新表编报,各地务必将征管报表软件中的逻辑关系调整为新表所用的逻辑关系(详见国税征函[1998]29号)。 三、由于1998年末税务登记户数无法从经济类型换算成注册登记类型,故将1999年税务登记换证以后约登记户数作为上年末户数编制1999年度《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但同时要按照1998年度报表格式,编报1999年1月1日至换证前的《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 四、上报总局报表一律舍去小数点,采取四舍五入方法取整。 五、各地在报送纸质报表的同时,与当地信息中心联系,直接通过广域网按所指定的上报代码将报表数据放到总局通讯服务器“center\zgbb”目录下,不再报送软盘 六、根据报表编制要求、国、地税必须密切配合,凡要求国、地税数字统一之处(如共同登记户)出现不一致、本年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出现不一致的以及没有编报说明的单位,国、地税局均不得评为优秀:凡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仍采用手工上报报以及数据失真的单位,一律评为不合格。 七、其他未尽事宜,一律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国税征函[199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军事宜的通知》(国税征函[1998]29号)办理、各地不得自行变通。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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