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21
摘要:明确享受补贴的工作时间。第七条的第一款第(二)项明确申报人纳税年度内在佛山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同时在第十一条明确“满90天以上”的计算规则。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税务局反映。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1日

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佛山市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及境外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认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佛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对在佛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管理,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审核认定。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开展一次。上一个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安排在次年的7月1日之后受理(具体受理时间在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中明确)。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第五条 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在中共佛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市财政局统筹组织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开展补贴审核和发放工作。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市税务局负责对申报人的所得项目、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纳税情况协助审核。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佛山市本级与各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二章 人才认定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报人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须在佛山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或在佛山市的国家、省实验室任职或者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佛山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佛山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三)申报人在佛山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申报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未担任具有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申报人对其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五)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见附件)。

  第八条 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因身份发生变化而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

  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因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第九条 按下列规定界定申报人获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

  (一)境外高端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国家、省、市部门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行政许可决定书、平台资质认定文件、项目合同书等文件的生效和有效时间为准。

  (二)境外紧缺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取得相关人才认定资格、学位证书或申报人所从事岗位(工种)的生效和有效时间为准。

  (三)申报人获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处于纳税年度内的,可享受相应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在纳税年度结束以后才生效的,不享受相应的纳税年度财政补贴。

  第十条 《佛山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目录及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佛山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适时更新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佛山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天数计算,以2023年1月我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为分时点,从其同时符合第七条的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之日起按下列规则分别计算:

  (一)纳税年度属于2020、2021、2022年的,申报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佛山市工作的天数,包括在佛山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佛山市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申报人在佛山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佛山的工作天数。

  (二)纳税年度属于2023年至2027年的,申报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佛山市工作的天数,是指在佛山市实际停留的天数。申报人在佛山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佛山的工作天数。

  (三)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补贴计算原则及方法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以财政补贴对应年度的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实际缴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为准。按规定无需汇算清缴的,以财政补贴对应年度全年实际缴纳税额和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准。

  第十三条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一)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佛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具体如下: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总和。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需进行分项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获得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补贴,且并未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一)至(五)项规定所得类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性所得(以下简称补贴性所得)税负差额=补贴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其财政补贴还应增加计算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享受补贴时段系数=本年度内应享受财政补贴月数÷12。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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