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4〕1号 2024-03-13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 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阶段性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通知如下: 一、2024年3月起,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由原10%调整至9%。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1.5%调整为0.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11%调整为10%。 三、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3日 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答:为进一步优化上海营商环境,降低用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职工基本医保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阶段性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2.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将如何调整? 答:从2024年3月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由原10%调整至9%。 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2%。 3.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是否有变化?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11%调整为10%。 4.阶段性降费之后职工医保待遇会不会有影响? 答:本市职工医保基金收支情况良好,阶段性降低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5.阶段性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期限有多久? 答: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的期限为所属期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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