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销售的产品承诺有一个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公司免费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要从公司仓库领用一些配件。请问:与领用材料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转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据此,贵公司在销售的产品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负责免费维修所用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列情形,我们认为可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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