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361号 2001-05-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有关法规,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邮政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法规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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