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8]4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08
摘要:纳税信用等级按评定属期进行评定。每两个连续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属期。评定工作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轮流牵头主办。评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C级纳税人,实施C级管理。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纳税人在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的;扣缴义务人在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1.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

2.有如下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1)虚开、代开发票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发票的;

(3)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发票的;

(4)非法接受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收购凭证,进行偷税的;

(6)其他严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3.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非正常户不参加评定,直接视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十一条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暂不评定等级,视情况确定管理等级,但不得视为A类。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县(市、区)以上国、地税务机关应联合设立由局领导为组长,征管、办公室、法规、稽查、税政等相应部门、岗位组成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国、地税部门分别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具体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组织、指导、协调、评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评委会应按照规定权限审核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国、地税县(市、区)级评定办公室分别负责A、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初审,县(市、区)级评委会负责A级纳税人复核上报和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复审评定;市级评定办公室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审核,市级评委会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复审,并将评定结果为A级纳税人的名单报省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四条 市(县)级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公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等,并以通告方式告知纳税人领取或直接从国税、地税网站上下载《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表》(以下简称《考评申请表》,见附件2)。纳税人根据本办法及评定期的公告要求,在公布的评定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主管国、地税机关报送《考评申请表》。

第十五条 市(县)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源监控资料为基础,结合征管信息系统及其它资料进行全面地审核调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及时、准确、完整填制相关考核记录,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分别进行分值测算。

各市(县)局征管部门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编制分级考评名单,交有关部门进行考评,对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考评申请表》的纳税人,根据日常征管情况或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可直接初定等级。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评定标准》,对相关指标做出考评意见。具体工作划分:

征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以及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个别事项的考评,提交考评记录及个别事项考评资料。

计征部门负责纳税申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以及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个别事项的考评,提交考评记录及个别事项考评资料。

稽查部门负责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以及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个别事项的考评,提交考评记录和个别事项考评资料。

考评指标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交考评记录和个别事项考评资料。

征管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提交的考评记录进行登记、统计、汇总;对有关部门提交的个别事项考评资料进行审核、登记记录,填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附件3);并综合有关部门对考评做出初评意见。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对本项工作的协调,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或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核定方式,报省评委会备案。

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后,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各级国税机关将评定为A、B、C级的纳税人名单转同级地税机关作评定意见,同级地税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税机关回复评定意见。对地税机关提交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名单及评定意见,国税机关也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

各市(县)应在评定日后的45天内,将拟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报省级评委会复审评定。省级评委会对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以文件形式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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