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8]49号 2008-04-08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发[2014]10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安徽”的号召,近几年来全省国地税系统大力开展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践证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建立征纳双方互相尊重的新型关系有着积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国地税协作配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文件精神,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立即开展2006-2007年度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具体评定工作由国税局牵头主办,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 二、下一个评定属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评定工作由地税局牵头主办,此后的评定属期每隔两年类推执行。 三、本属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各地地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各地国、地税机关要共同对上报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名单严格把关,保证A级纳税具有典型性和一定的示范意义。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下载: 附件汇总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2.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表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4.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审批表 6.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安徽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按评定属期进行评定。每两个连续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属期。评定工作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轮流牵头主办。评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设立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 (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及缴销发票; 4.税控装置的安装、保管、使用; 5.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三)纳税申报情况 1.准期纳税申报率; 2.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准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准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B、C、D四个等级。采用百分制,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考评评分具体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细化具体的考评指标、评分内容和评分值。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要素指标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评定期适用。 第七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含本数),评定为A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但对95分以上的纳税人,可以参与A级以下其他等级的评定: (一)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下同)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 (三)未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两年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经省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委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除外);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八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达到5万元以上或占应纳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但对具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级别确定。 对两年内零收入申报,又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不进行评定,视为C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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