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8]4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08
摘要:纳税信用等级按评定属期进行评定。每两个连续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属期。评定工作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轮流牵头主办。评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8]49号       2008-04-08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发[2014]10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安徽”的号召,近几年来全省国地税系统大力开展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践证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建立征纳双方互相尊重的新型关系有着积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国地税协作配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文件精神,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立即开展2006-2007年度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具体评定工作由国税局牵头主办,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

二、下一个评定属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评定工作由地税局牵头主办,此后的评定属期每隔两年类推执行。

三、本属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各地地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各地国、地税机关要共同对上报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名单严格把关,保证A级纳税具有典型性和一定的示范意义。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下载: 附件汇总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2.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表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4.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审批表

6.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安徽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按评定属期进行评定。每两个连续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属期。评定工作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轮流牵头主办。评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设立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

(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及缴销发票;

4.税控装置的安装、保管、使用;

5.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三)纳税申报情况

1.准期纳税申报率;

2.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准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准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B、C、D四个等级。采用百分制,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考评评分具体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细化具体的考评指标、评分内容和评分值。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要素指标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评定期适用。

第七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含本数),评定为A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但对95分以上的纳税人,可以参与A级以下其他等级的评定:

(一)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下同)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

(三)未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两年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经省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委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除外);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八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达到5万元以上或占应纳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但对具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级别确定。 对两年内零收入申报,又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不进行评定,视为C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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