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评价[2008]53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3-05
摘要:各中央企业在开展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同时,应当建立企业副职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的离任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积极开展企业副职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责任监督和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资发评价[2008]53号        2008-03-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21年4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中央企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认识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加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增强监督实效。经济责任审计是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的重要措施,是客观、公正评价企业发展绩效,全面总结企业发展经验,深入揭示企业存在问题,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企业负责人勤勉尽职、廉洁自律的重要手段。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保障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体系,促进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善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二是结合《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企业的绩效评价体系,将绩效评价运用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科学评判经营者业绩,建立相应的约束激励机制;三是在全面了解子企业负责人任期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分布、规模、行业等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集团总体经济责任审计五年计划,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全面性。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程序严谨,标准要求高,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一是建立健全企业内审机构,严格按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机构和工作职责,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维护内部审计人员权利,切实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二是企业负责人要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日程,加强审计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促进审计部门与干部管理部门、年薪管理部门的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根据现有审计力量,结合审计工作需要,采取内部审计、委托审计、联合审计和聘用外部审计人员等适当的方式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全面开展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做好各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事后监督和事中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做到“离任必审”,凡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和兑现任期全部效益薪金;二是积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期五年内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企业应组织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将经济责任审计关口前移,充分发挥事中监督的重要作用;三是逐步开展境外投资项目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探索开展境外投资项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效方法,逐步建立相关企业负责人的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五、积极开展企业副职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中央企业在开展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同时,应当建立企业副职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的离任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积极开展企业副职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责任监督和管理。一要认真组织开展从子企业负责人岗位或业务部门提拔到集团副职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国资委备案;二是认真组织开展兼任子企业负责人的集团负责人任中或从子企业负责人岗位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三是开展对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四是探索开展对拟提拔领导人员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审计结果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认真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中央企业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或异常财务事项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一是认真开展重组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子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重组行为的,应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二是对在企业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应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指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查错纠弊,堵塞漏洞,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三是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经营决策,开展风险导向专项审计,提升风险应对能力,保障企业战略顺利实施。

  七、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根本,各中央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把审计质量关。一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计划,采取有效组织方式开展审计工作;二是严格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注重经济责任审计深度,避免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全面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三是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和培训,不断拓展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推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四是建立审计结果考核体系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出具虚假不实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披露而未披露问题等情况,要追究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八、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应用和落实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不但能够客观评价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与责任,而且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帮助企业加强内控,提高管理水平。为此,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应用和落实。一是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纳入个人档案管理,作为企业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二是要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和建议,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狠抓整改落实,形成以整改促管理的良性循环;三是要指定相应部门跟踪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对审计结果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对应落实而未落实问题,认真查找原因,督促落实并界定责任;四是要对因未履行职责和履职不当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向国资委报告;五是积极探索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借助企业简报等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审计结果,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发挥审计监督的警示作用。

  九、加强对各级子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子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一是结合集团的管理重点和子企业负责人管理需要,制订集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子企业的审计工作任务,督促子企业认真落实;二是加强对子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检查和复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开展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促进集团审计工作整体水平提高;三是及时掌握子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积极协调解决;四是督促子企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适时开展跟踪检查。

  十、积极开拓和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新领域和新方法

  各中央企业应当在实践中加强审计相关知识学习和工作方法创新,积极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使审计成为企业依法经营的“经济卫士”。一是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目标,积极拓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域,研究创新经济责任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采取适合本企业实际的多种形式开展专家评议工作,有效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二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信息化程度,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快审计项目管理软件、审计作业软件的开发和应用,积极探索开展远程审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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