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1998]32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05
摘要:各市县国税局在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先由发票领用人当场在所领购发票上逐张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后,方能交付使用。对领用两个月后未用完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收缴,并剪角作废。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8]323号        1998-08-05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增值税制度,保证了新税制的正常运行,促进了税收收入。但是,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个别地方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偏松,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管不力等.目前,个别地区已发现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为此,省局要求各地应引以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坚决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确实保障税收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办理,不得任意作出变通。

  (二)对已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凡连续三个月不申报,或连续六个月出现零申报、负申报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一般纳税人如有虚报进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匿报销售额和帐外经营等偷税行为,按规定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发放、缴销制度

  (一)各市县国税局在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先由发票领用人当场在所领购发票上逐张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后,方能交付使用。对领用两个月后未用完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收缴,并剪角作废。

  (二)严格执行限量供应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量供应,原则上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本,如确实需要领用两本以上的,应经市县国税局领导特批后办理。

  (三)对暂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在三个月内其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

  (四)一般纳税人领用专用发票要做到“四专”,即专人、专库(柜)、专帐、专表管理。凡不具备条件的,税务机关不得发放专用发票给纳税人使用。

  三、严格进项税抵扣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应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1995]第6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较大面额专用发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稽核和协查,经查无误后方可给予进项抵扣。

  四、严格地产地销货物的管理

  (一)各市县国税局要严格执行省局下发的有关加强地产地销货物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琼国税发[1996]第216号和琼国税发[1997]第155号),切实加强对地产地销货物企业的认定、审批管理,不得越权审批。各市县局在规定权限内审批的,应及时报省局备案。

  (二)生产销售地产地销货物的企业凡不如实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查出有虚报进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匿报销售额和帐外经营等偷税行为的,一律不得享受地产地销税收优惠政策,并应全额补税罚款。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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