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3]423号 2003-12-24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1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非典”工作和缓解“非典”对经济的影响,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退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征收。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税〔2003〕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人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3〕11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执行到2003年9月30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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