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5]88号 2005-08-08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经营现状,现就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计利润率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的规定,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在确定房地产销售开始之前按预计利润率的方式预征企业所得税;鉴于当前我市 商品房需求旺盛、售价持续增长、利润率水平明显提高的现状,原有预计10%利润率已不适合我市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确定房地产销售开始之前预计的利润率由10%调整为15%,即按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预收账款)总额2.25%的比例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预缴。 二、关于自房地产销售开始据实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工程项目合格证明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之日,或者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之日的较早者为房地产销售开始。企业自房地产销售开始,应根据当期实际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关成本费用,计算企业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税额,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清算,多退少补。 三、关于2005年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衔接问题。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自2005年第三季度起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2005年第一、二季度已按10%预计利润率申报的,暂不调整,待2005年年度申报时再进行申报调整。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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