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5]164号 2005-08-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各地的请示,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租赁老企业停产停用多年的闲置生产车间、生产设备来兴办新企业进行生产经营能否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利用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的精神,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1.原企业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已闲置停用连续满三年以上; 2.原企业与新办企业没有投资关系(即不是原企业投资或参股设立的); 3.原企业和新办企业不是关联企业; 4.使用闲置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的资产价值不在新办企业固定资产账户反映和提取折旧; 5.新企业使用闲置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仅向原企业支付租金或承包费; 6.新企业不承继原企业的任何债权和债务。 二、关于2002年以后新设立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 分公司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的规定,分公司虽然在工商部门新设立,但不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是原有企业一分为几,因此,分公司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规定,为了便于征管、堵塞漏洞、方便纳税人,现就2002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明确如下: 1.总公司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分公司为2002年1月1日以后设立,对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相应按负责征管总公司的税务机关划分征管归属。即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其新设立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也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反之,则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2.总公司和分公司均为2002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其分公司无论采取何种核算方式,企业所得税统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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