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6]134号 2006-05-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我区各级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经费的管理,充分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经费,保证检举奖励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专项经费。检举奖励经费的来源,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依据上一年度查补检举税收违法案件的税款或罚金收入,按一定比例列入当年部门预算项目安排,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专款专用。 第二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经费,采取专款专用、实报实销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每半年向下级税务机关核拨检举奖励经费。各级税务机关检举奖励经费要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财务部门要设立检举奖励经费收支明细核算科目,严格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财务制度,接受上级单位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检举奖励必须在案件查结,复议期和诉讼期期满后实施。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办理检举案件兑奖手续。检举奖励标准和范围的核定,依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办理检举奖励时,检举人必须填写《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申请书》。 第六条 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的《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申请书》,填写《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交县以上稽查局长审定,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七条 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向检举人发出《税收违法案件检举领奖通知书》,检举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9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税务机关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视为放弃权利处理。 第八条 检举人领取奖金时,应在《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如实填写有关事项,并签名或盖章。支付奖励的财务凭证《税收违法检举奖励付款财务凭证》(附件一)只注明检举案件的名称、编号、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第九条 各市、县申报检举奖励经费采取实报实销、逐级汇总上报办法,每年分上半年(6月30日前)和年终(11月30日前)两次向上一级举报中心申请核拨检举奖励经费。申请核拨检举奖励经费时,必须编制并报送《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情况统计表》(附件二)及《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检举领奖通知》、《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等兑奖有关复印件。其原件由各市、县检举中心作为保密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泄密。 第十条 上级举报中心在收到下级举报中心上报兑奖有关资料后,必须严格审核奖励程序和标准,报主管局长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按规定下拨检举奖励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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