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349号 2008-10-1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决定调整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报方式,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取消各市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包括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缴销信息)的上传工作,改为由省局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直接生成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并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系统V2.0上传总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报关单等四类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45号)中关于各市局上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工作规定予以废止。 二、取消各市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报工作后,各市局及以下税务机关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数据上报”操作权限相应取消。各基层税务机关有关人员应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报关单等四类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45号)有关具体要求,继续做好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开具工作。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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