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行业税收征管优秀案例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08-09-22
摘要:一、 内容提要 H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产品为建筑用混凝土,主要供货对象为施工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6%增值税,进项税金不能抵扣。H公司下设两个单独纳税的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水泥、黄沙...

    一、 内容提要
    H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产品为建筑用混凝土,主要供货对象为施工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6%增值税,进项税金不能抵扣。H公司下设两个单独纳税的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水泥、黄沙、石子贸易, 子公司的贸易对象主要是H公司。H公司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6926.26万元,入库增值税415.57万元。2005年2月,**市国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局重点评估岗对H公司实施重点评估,采用事前风险分析方法,对相关可比性企业从产品平均单价、销售收入、已交税金、税收负担等方面进行比对分析,发现H公司与子企业对部分混凝土销售收入进行分拆,将加工费收入按照简易方式申报少交纳增值税逾百万元,及时将案件移送市国税局稽查局。2005年3月,稽查局查实130万增值税补征入库。**市国税局及时对该案进行总结,在全市启动混凝土行业评估和稽查专项联动,共补征各类税款1000多万元,有效规范了混凝土行业税收管理。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1、选案背景。近年来,作为房地产和城建改造的上游行业——混凝土行业,在产业效应的推动下,迅速地复苏、发展、壮大,**市混凝土企业由1995年的2-3家扩大到目前的23家,共计32个搅拌站。伴随着混凝土企业飞速发展的同时,竞争日趋激烈,其中部分企业为获得超额利润,经过人为筹划,利用下属关联企业进行业务分解,以受托加工的方式,打政策擦边球,逃避国家税收。混凝土行业作为税收征管高风险行业引起了我局的高度关注。2005年元月,**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从产业推动效应、行业经营情况、家族经营史、企业关联关系及税收政策风险的角度考虑,针对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城市建设飞速发展、建筑业日趋兴旺的社会现象,经过认真分析,认为:一方面混凝土行业作为房地产和城市建设的基础行业,势必将随着相关行业的飞速发展和扩张,销售规模及收入不断增长;另一方面混凝土行业亦属增值税政策扶持行业,行业及其中的重点企业税负是否正常、优惠政策执行是否到位,是该类企业征管的重点和难点,存在较大的税收管理风险。通过分析,我局将混凝土行业列入当年纳税评估的重点行业。

    2、选案指导思想。我们在选案思想上,始终坚持理性分析,合理整合信息资源,准确选择评估案源。运用整体风险分析方法,预先划分出高风险行业,统筹安排市局下达的计划,同时根据税户特点及区局每个阶段的中心工作精心筛选,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选案过程中,紧紧围绕提高纳税评估“投入产出比”做文章,结合各税种、各相关管理岗在平时管理中积累的信息,通过行业整体税负分析、产业链及关联企业税负分析、重点税源企业或投资额巨大企业的税负分析,围绕掌握企业经营动态、了解企业政策执行现状、加强税源监控这一中心,整合信息、集中选案。

    3、分析技术。在确定重点评估行业后,考虑到混凝土企业增值税实行的是6%征收率的简易征收方式,数理及指标分析恐难奏效,于是通过同行可比企业的对比分析,有目标、有重点地分析出问题所在。我们从征管系统和其他途径获取了生产规模相当的两家混凝土生产企业H公司和A公司的大量数据,结合两家公司2004年度的报表和申报资料,进行首步的对比分析。下面是两户企业2004年经营和纳税情况的对比:

 

    上表显示H公司平均单价比A公司低151元/立方,只是A公司价格的一半左右。税负也只有A公司的一半。A公司为国有参股合资的外商投资企业,H公司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全年利润为609万,利润率为5%,H公司全年利润为20万,利润率为0.2%。

    4、对象筛选。根据上述对比分析,结合掌握的销售规模、关联企业经营及以往税法遵从情况,根据多年的征管经验,加以职业判断和风险分析后,确定地区同行业中龙头企业之一的**H混凝土有限公司为重点评估对象。

    5、疑点列举。经过对比分析,疑点初现:
    疑点1:为什么H公司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单价比A公司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单价低那么多?
    疑点2:虽然A公司混凝土单价比H公司混凝土单价高出近一倍,但其利润率约为5%,而H公司却只有0.2%,原因何在?
    疑点3:由于H公司销售混凝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产,二是受托加工,划分是否有混淆之处,抑或其中存在什么悬机?
    疑点4:H公司是否存在增值税政策执行偏差?

    上述疑点的提出,让评估人员有所警觉,我们决定先与H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当面约谈。

    (二)约谈举证
    我们向企业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指出上述四个疑点,要求企业做出合理的解释。在和企业财务总监交流过程中,总监总是不愿正面回答我们问题,尤其是对明明很简单的业务为什么要分别采取两种经营方式的疑问,其轻描淡写地解释为市场经济情况下怎么赚钱就怎么操作,认为有的公司愿意自行购买水泥、黄砂,委托混凝土公司加工,这样做客户放心,认为质量有所保证,至于运输,受托公司帮忙解决,只要有业务,少赚一点也无所谓。由于约谈的局限性,我们决定在对H公司供销货情况进行调查的同时,重点对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实地综合评估,并抽查发票,看看这两种业务究竟如何记帐并申报缴税。

    (三)实地调查
    经过区局批准,评估人员深入H公司,从企业基本情况、产品技术指标、业务过程、经营和纳税情况、销售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调查,以进一步分析和解释疑点。

    1、技术指标。
    以C30型混凝土为例,其主要材料构成为:水泥、黄沙、石子。配料为矿粉、墙体用粉煤灰、添加剂。价值构成比如下:(单位:元/每立方)

 

    上表表明:H公司在售价上比A公司有优势。

    2、业务流程。
    招投标→业务洽谈→签订合同→组织生产→送货签收→28天后凭验收工程决算单开票计算销售。

    3、经营和纳税情况。
    我们调阅了H公司2004年全年的有关帐册报表,抽取了有关合同、工程决算表及发票,初步了解到,H公司2004年业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业务是H公司直接销售自产产品,即所有原、辅材料由H公司采购,进行生产销售,销售产品共计43916838.46元,数量为194826.54方,按6%征收率共交2635010.31元增值税。H公司另一部分业务是客户提供主要原材料即黄沙、石子、水泥,H公司提供辅料,加工成混凝土,收取加工费共计25345772.15元,数量为246300.82方。H公司加工费收入25345772.15元,按6%计算交纳增值税1520746.33元。

    4、两种销售方式。
    H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某贸易公司为施工方提供大量水泥、黄沙、石子,发票直接开给施工方,以水泥为例,每吨只加价一元钱,这根本是违反常理的事,一元钱连运费都不够支付,哪能有钱赚呢?这从另外一方面来说,低价交易使得全资子公司也能保持长期不交增值税。

    评估人员抽查发票时发现:H公司下属这家独立核算的贸易公司,主要以经营水泥为主。贸易公司其自购的水泥和少量矿粉销售给基本建设单位,共计22823658.81元,另一关联公司(非我局税收管辖)销售给基本建设单位黄沙、石子。H公司再用这些原材料加工成混凝土送到工地,H公司只垫付少部分辅料,收取混凝土加工费,开票项目仍然是混凝土,加工费收入在纳税申报时与自产的混凝土销售收入合并按简易办法交纳增值税。由于税率串用,税负大大降低。这就是我们在建设单位某公司了解到他们支付货款给供应单位312万元,而H公司帐上只反映76.2万元的来龙去脉了,H公司是通过成立子公司的方式经过指定交易价格,对该合同的混凝土的供应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将312万元分别拆解成76.2万元和235.8万元: 235.8万元汇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开项目为水泥黄砂的销售发票;76.2万元汇给H公司,H公司开项目为混凝土的发票。

    H公司这样的操作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避税效益,如果不是借关联公司的商号分解销售水泥、沙石、加工费而是和A公司一样正常操作按平均价格每立方300元(这是几种标号产品的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纳税的话,全年应缴税款应该至少790万元。即使部分业务收取加工费,H公司也至少应该缴纳税款693万元。由此可见:H公司加工费收入25345772.15应按17%计算交纳增值税4308781.27元,而不应该按照简易方式6%交纳增值税。这样算下来,扣除H公司已纳税款1520746.33元,预计少交增值税2788034.94元。

    (四)评估处理
    混凝土行业纳税的法律依据。早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混凝土行业无法得到沙、石进项发票造成行业税负偏重而制定相关规章予以法律性救济。根据国税发2000(37)号文件对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的商品混凝土自2000年1月1日起按6%交纳增值税。而H公司受托加工业务根本不属于上述规章调整的范围。加工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即:加工业务属增值税征税范围,以及第二条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按17%交纳增值税的规定执行。

    由于该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区局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交市国税局稽查局,并将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带有行业特点的问题向稽查局做了通报。市稽查局经过认真地调查取证,对代加工的产品部分进行了仔细确认,最终将查实的130万增值税和加收的3.3万元滞纳金补征入库,同时按规定将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了区局。

    三、评估建议
    (一)混凝土行业税收征管特征。混凝土行业特征决定了混凝土企业的可比性很强,主要表现在:第一、生产工序流程、加工工艺基本同一;第二、产品单一,且同类产品不同企业的附加值基本一致;第三、销售环节简单固定、没有中间环节;第四、税收计算简单。从以上四点来看,同行业同规模的企业之间税收负担水平应该不相上下,如果有较大的起伏,就肯定会有原因。由于对于混凝土企业都采用6%的征收率,用百分比分析税负是没有意义的。选择具有可比性的不同企业的税负分析入手,而且要用单位立方的税收负担来对被评企业进行考量,才能真实反映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并从中找到症结,做到对症下药。

    (二)开展行业评估取得显著成效。一是通过该混凝土企业评估结果的反馈,南京市国税局于2005年4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了混凝土行业评估和稽查专项联动,共评估16户企业,补征各类税款687.12万元;共稽查8户企业,查补各类税款326.42万元,处以罚款67.86万元。二是通过纳税评估对纳税人开展了生动的政策宣传,使之加深了对税法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了税法遵从度,在规范混凝土行业税收管理的同时,提升了税收征管水平。

    四、案例点评
    在选案方面,本案选择了当今蓬勃发展的房地产开发业的上游基础行业---混凝土行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紧扣与税源息息相关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发挥以评估促进税收收入增长的作用。

    在分析方面,根据该行业的经营和税收政策特殊性,运用对比分析法对企业采购、生产、销售等整个流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评估,查找实行简易征收方式固定征收率下隐藏的涉税问题。

    在实地调查方面,本案评估人员深入生产一线,从多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对隐藏较深的关联企业交易进行剖析,找准问题症结。

    在评估与稽查联动方面,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移送稽查部门,为稽查准确制导,大大提高了稽查成效。

    在行业评估方面,为全市混凝土行业税收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全市混凝土行业专项评估取得丰硕成果,有效规范了混凝土行业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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