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财法[2010]24号 2010-3-5 税屋提示——依据粤财法[2018]8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粤财法[2010]10号转发,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为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的非营利组织 (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进行认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通知》第六点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提交的免税资格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认定。 (二)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除需报送《通知》第六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报送《广东省非营利组织__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3 份(见附件)。 (三)《通知》第三(五)六点要求报送的材料中申请前年度情况是指非营利组织申请2008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7年的情况,非营利组织申请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8年的情况,非营利组织申请从2010年1月1日起免税资格的提供2009年的情况,以此类推。 (四)《通知》第三(六)点要求报送的材料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 (五)省级非营利组织申请2008年度免税资格的,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送主受税务机关;省级非营利组织申请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送主受税务机关; 非营利组织申请2010年度及以后年度免税资格的受理时间按照《通知》执行。 (六)对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省级非营利组织,经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后,定期予以公布。 (七)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省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审,复审程序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由地(市)级或县级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的非营利组织 对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受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认定受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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