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0年版《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2号 2010-9-20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号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自2013年01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5号、2005年第30号、2006年第51号、2009年第86号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 海关总署 2010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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