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安排的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北京税务 作者:北京税务 人气: 时间:2024-05-29
摘要: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属于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一项服务。

  预约定价安排是跨国企业获取税收确定性的重要工具,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和“走出去”企业开始积极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为企业未来的经营寻求税收政策上的确定性,同时降低被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预约定价安排,理解、掌握相关政策内容,解答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近日推出了“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的热点问题解答”在线访谈。本次访谈邀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预约定价管理科副科长黄文菲,解答网友关心的问题。我们整理在线访谈记录,供您参考。

  1 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属于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一项服务。

  2 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对我公司有什么好处?

  预约定价安排是税务机关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为税企双方增进理解、加强合作、减少对抗提供了有效途径,其具有如下优势:

  (1)为企业未来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提供确定性,从而带来企业经营及税收的确定性;

  (2)有效避免被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降低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

  此外,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还可以使企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避免被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并有效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3 预约定价安排分为哪些种类?

  按照参与的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数量,预约定价安排(APA)可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单边APA可以为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双边或者多边APA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帮助纳税人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4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5 哪些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将会得到税务机关的优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可以得到税务机关的优先受理:

  (1)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2)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

  (3)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

  (4)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5)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

  (6)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7)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

  (8)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6 预约定价安排对税务机关和企业都具有约束力吗?

  预约定价安排是税务机关和企业通过合作的方式处理企业转让定价问题以及潜在转让定价争议的有效手段。税务机关与企业在双方自愿、平等、互信的基础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7 我公司若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提交的相关信息有无泄露的风险?

  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过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情况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协商过程中所取得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8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哪些年度?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9 我公司若想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该如何提起申请?

  有谈签预约定价意向的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

  10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哪些工作阶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规定,需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11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包括哪些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及其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3.预约定价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等;

  4.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5.假设条件及假设条件变动通知义务;

  6.企业年度报告义务;

  7.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

  8.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

  9.预约定价安排的生效、修订和终止;

  10.争议的解决;

  11.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1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交换;

  13.附则。

  12 税务机关与企业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后,企业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税务机关与企业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后,企业除需按照预约定价文本做好执行工作外,还需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年度报告。

  13 我公司执行预约定价安排即将到期的,能续签吗?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以及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14 什么是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的申请条件、不予受理的适用情形、简易程序的流程等实施细节进行规定。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将一般程序中的“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精简为“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精简的流程主要集中在企业申请审核、受理阶段。税务机关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精简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时限”等系列精准服务,以进一步提升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效率。

  15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相比一般程序有哪些简化?

  具体简化措施主要有四项:

  (1)由于税务机关在企业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前,对其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情况有一定的了解,简易程序免去了预备会谈阶段。

  (2)简易程序将一般程序中的谈签意向、分析评估和正式申请3个阶段,合并为申请评估阶段。

  (3)简易程序明确了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时限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开展分析评估和功能风险访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如受理企业的申请,即为接受了企业的正式申请;如不受理,则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

  (4)简易程序对协商签署阶段提出了办结时限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企业协商完毕(即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文本内容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终止简易程序。

  16 简易程序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的申请评估的时限为90日,协商签署的时限为6个月,大大降低了企业在接受确定性服务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17 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1)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2)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3)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18 我公司申请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有可能不被税务机关受理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简易程序申请: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5)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另外,同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也暂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19 如果我公司申请了简易程序,但最终未能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该怎么办?

  若企业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未被税务机关受理,或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协商阶段未能达成一致,仍可以重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所规定的一般程序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且不必重复提交已提交过的相关资料。

  20 如果我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成功签署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但在执行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该怎么办?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可以重新以简易程序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