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71号 2010-05-25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加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10]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做好申报的准备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今年是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报送的第二年,为了切实加强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推动反避税调查和特别纳税调整工作深入开展,各局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申报的准备工作,一方面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发布申报须知,以公告的形式告知纳税人关联业务往来资料申报的内容、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同时市局信息中心协调省局“大集中”部门,尽快实现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关联业务往来管理申报功能;另一方面各局要切实加强组织,搞好部门配合,在摸清企业底数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督促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申报相关资料。网上申报软件上线之前,要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先报送纸质资料,待信息中心开发实现网上申报功能后,再组织录入“大集中”系统,并及时查询、监督申报情况,确保应报送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5月底前申报。 二、搞好纳税辅导,确保报送质量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九张表,要求企业按照填报说明,如实填报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购销、劳务、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融通资金、对外投资、对外支付款项的情况,为了保证报送质量,各局要结合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搞好纳税辅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设定的勾稽关系,强化报表的审核,特别是要做好重点纳税人的申报辅导工作,保证其能够按时正确的填报相关数据,确保报送质量。 三、强化后续管理,做好审查核实工作 在保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数量、质量的基础上,各局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开展,做好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后续管理。一是核实报送数量,进行申报数量情况分析,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时准确保送;二是按照《通知》确定的审核重点,认真核实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申报质量分析,确保报送质量;三是利用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和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开展,对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纳税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类型的企业: 1、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3、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 4、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来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6、与设在低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即与毛里求斯、巴巴多斯、塞舌尔、卢森堡、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等地注册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7、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8、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9、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10、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它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四、认真总结,不断提高征管质效 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局要进一步提高对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报送工作的认识,并于报送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2010年7月20日前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和二处报送书面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申报质量分析、总体评估意见、关联交易线索、问题及改进意见等,逐步建立健全关联关系管理机制,提高监控管理水平。 青岛地税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关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申报的企业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有关联业务往来的居民企业。 三、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四、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可在大厅领取或青岛地税网站下载www.qdds.net。 六、在网上申报功能实现之前,请有关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5月底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 七、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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