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关联交易税收筹划策略的时效性分析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基本取消。对于大多数集团企业来说,不论利润在集团内部如何转移,其适用税率均为25%,传统的转让定价策略已经无法降低集团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不仅如此,由于转让定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不断地加大了对关联交易的监控以及转让定价的征收管理力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税收征管法》专门规定了转让定价方法以及对关联方交易的调查及调整管理的方法。这进一步压缩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提高了转让定价的涉税风险。 二、关联交易税收筹划的新思路 (二)资金占用。通过提高或降低集团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借贷利息转移利润的方式降低集团企业整体税负已经证明是行不通的,因为某一企业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同时,另一企业利息收入仍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两个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相同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也就是说,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利息不仅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在计算企业增值税时也可以按照规定计入扣除项目。因此,房地产项目公司筹集资金的首选途径是向集团公司贷款。 (三)降低计税依据。这一方法适用于单一环节征税的流转税。我国消费税仅在应税消费品的产制环节或进口环节或零售环节一次性征税(卷烟批发除外)。对于仅在产值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如酒类、化妆品、小轿车等,若能降低其出厂价格,将大大降低其消费税税负。 (四)提高企业所得税“三费”的扣除标准。这一方法适用于大多数加工制造业和房地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产品先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对外销售。将计入成本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在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之间合理分配,可以有效提高“三费”税前扣除的标准,降低集团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三、案例分析——以房地产企业为例 扣除项目合计:4000+16000+1000+3300+4000=28300万元;增值额:60000-28300=31700元;增值率:31700÷28300=112.01%,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应纳土地增值税额:31700×50%-28300×15%=11605万元。 (2)A公司会计利润:60000-4000-16000-1000-95-10000-3300-11605=14000万元。 (3)A公司该项目应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该项目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为:14000+500+800=153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5300×25%=3825万元。 (4)A公司开发“幸福家园”项目净利润为:14000-3825=10175万元。 方案二:由甲集团公司委托银行贷款30000万元给A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开发资金,期限一年,利息为5%.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且符合规定的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关联债资比例。建成后,A公司将其整体以57000万元转让给集团下属的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公司S公司,假设S公司在2011年全部售完,取得收入60000万元。其中A公司业务招待费475万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8550万元;S公司业务招待费325万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125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4000+16000+2500+3135+4000=29635万元;增值额:57000-29635=27365万元;增值率:27365÷29635=92.34%,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为5%;A公司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27365×40%-29635×5%=9464.25万元。 (2)计算S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 甲集团“幸福家园”项目土地增值税合计9464.25+850.5=10314.75万元。与方案一相比节省土地增值税税额1290.25万元(11605-10314.75)。 (3)计算A公司与S公司净利润: S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60000-57000-165-325-1250-850.5=409.5万元; A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75×60%=285万元,扣除限额为57000×5‰=285,调增应税所得为475-285=190万元,其应税所得为13570.75万元;S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25×60%=195万元,扣除限额为60000×5‰=300万元,S公司应调增应税所得325-195=130万元,其应税所得为539.5万元。假设A公司、S公司均无其他调整项目。 A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3570.75×25%=3392.69万元;税后净利润为:13380.75-3392.69=9988.06万元。 (4)甲集团贷款利息税后净收益为:30000×5%×(1-5%)×(1-25%)=1068.75万元。 (5)甲集团“幸福家园”项目税后净收益为:9988.06+274.62+1068.75=11331.43万元。 结论:经过上述测算,方案二的税后净利润明显高于方案一,符合集团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甲房地产集团企业通过内部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提高了集团的税后收益。更重要的是,其内部交易完全遵照独立交易原则,以市场价格完成。因此,在转让定价策略筹划空间缩小、税收征管力度加强的新税制体系下,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完成的关联交易仍然能有效地降低涉税风险,提高集团企业整体的盈利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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