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收入会计与税收核算差异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人气: 时间:2011-06-10
摘要:代销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一项特殊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代销商品活动日益频繁,但商品代销方式不同,其收入的会计处理也有所区别。目前其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委托方确认销售收入的时点问题,二是受托方需缴纳哪些税收问题...

②实际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    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

③按合同协议支付A企业货款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④缴纳税费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

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3400
贷:银行存款                 1000

(二)视同买断方式第二种情况。
接例2,A企业的会计处理:
①同视同买断方式第一种情况处理。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发票,再同视同买断方式第一种情况处理。
③同视同买断方式第一种情况处理。

B企业的会计处理:同视同买断方式第一种情况处理。

(三)收取手续费方式。
接例3,A企业的会计处理:
①同视同买断方式第一种情况处理。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发票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70000

借:销售费用 1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

③收到B企业汇来货款净额117000-10000=107000元
借:银行存款 107000
贷:应收账款      107000

B企业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②实际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                 170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③按合同协议支付款项,收取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07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④计提与缴纳相关税费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四)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方式。
1、视同买断第一种情况+收取手续费方式。
接例4,A企业的会计处理:
①会计处理同视同买断方式第一种情况处理。
②交付商品,开具发票。会计处理同收取手续费方式。
③会计处理同收取手续费方式。

B企业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②实际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    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                107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③按合同协议支付A企业货款
借:应付账款 107000
贷:银行存款       107000

④缴纳税费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0

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3400
贷:银行存款                  4900

2、视同买断第二种情况+收取手续费方式。
接例5,A企业的会计处理:
①会计处理同视同买断方式第一种情况处理。
②会计处理同收取手续费方式。
③会计处理同收取手续费方式。

B企业的会计处理:同视同买断第一种情况+收取手续费方式。

四、差异分析
(一)委托方。视同买断第一种情况、视同买断第一种情况+收取手续费方式,会计在交付商品时即可确认收入,而税收上略有区别,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与会计上相同,增值税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除上述方式外,其他方式会计与税法规定相同,即交付商品时不作收入,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受托方。
1、视同买断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由于受托方加价出售代销货物,要缴纳增值税,这一点税法和会计的规定是一致的,区别在于税法还要将加价视同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2、收取手续费方式。不加价出售,只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在对手续费确认收入征收营业税上,税法和会计的规定是一致的,区别在于税法对受托方不加价出售代销货物要征收增值税,尽管受托方应纳的销项和应抵扣的进项相等,不缴纳增值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连续完整,因为客户在向受托方购进商品时,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来抵扣。

3、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方式。这是加价出售,同时又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加价部分,税法和会计的规定是一致的,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区别在于税法要将加价和手续费收入共同征收营业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