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一项特殊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代销商品活动日益频繁,但商品代销方式不同,其收入的会计处理也有所区别。目前其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委托方确认销售收入的时点问题,二是受托方需缴纳哪些税收问题。这些容易造成会计和税收风险。为此,在这里与大家讨论代销收入的会计与税收核算。 一、代销的含义及分类 (二)代销的分类。 视同买断方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第二种情况是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损失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2、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这种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3、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同时委托方根据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二、代销收入的相关税收规定 (二)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对代销货物征税并不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而对提供代销劳务征税,即对代销收取的手续费征收服务业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 2、收取手续费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销售商品不确认销售收入,但手续费确认其他业务收入。 3、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方式。第一种情况,委托方于交付代销商品时,第二种情况,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于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于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手续费收入。 (四)举例 A企业:这种代销方式与委托方直接销售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A企业应确认相关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结转代销商品收入100000元和成本70000元,计算企业所得税。 B企业: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17%-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0×17%=3400(元)。就差价缴纳营业税(120000-100×1000)×5%=1000(元)。结转代销差价及相关税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视同买断方式第二种情况。 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结转代销商品收入100000元和成本70000元,计算企业所得税。 B企业:同例1. 3、收取手续费方式。 A企业:同例2. B企业:应交增值税为0.手续费应交营业税100000×10%×5%=500(元)。结转手续费及相关税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方式。 A企业:同例1. B企业:应交增值税同例1.代销差价缴纳营业税(120000-100×1000)×5%=1000(元);手续费缴纳营业税100000×10%×5%=500(元)。结转代销差价、手续费及相关税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视同买断第一种情况+收取手续费方式。 A企业:同例2. 三、代销收入的会计处理 ②开具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 B企业的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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