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不同股权比例的含义

来源:华商律师事务所 作者:罗昭敏 人气: 时间:2024-01-09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由一人予以持股,成为一人公司。此种股权结构的风险在于,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股东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各自独立,则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创业者咨询我们关于公司股权比例设置的问题,本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简称《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股东及股东权做出多处调整,我们特对《公司法(2023年修订)》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并整理成文,通过本文向创业者揭示公司股权比例背后的法律含义,我们相信,创业者在了解到这些数字比例所代表的含义后,将对于公司股权结构设置有着更为清晰的思路[1]。

  一、X =100%(一人公司)

  《公司法(2023年修订)》框架中,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由一人予以持股,成为一人公司。此种股权结构的风险在于,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股东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各自独立,则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也有不少的创业者知道100%单一股权架构的风险并试图进行规避,他们经常采用的方法是找来自己的配偶,由夫妻二人共同持股。但我们也提醒创业者注意,这种“夫妻店”模式的股权架构仍然可能会被认为实质上属于一人公司,并适用《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条规定的推定人格混同制度。

  典型案例:熊某、沈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

  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中认为,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63条(《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条)规定,熊某某、沈某某应对青曼瑞公司财产独立于双方其他共有财产承担举证责任。熊某某、沈某某未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青曼瑞公司财产,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即归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66.67% ≤X﹤%100(绝对控股权)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66条第3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16条第3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该条针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虽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基数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而非股东所持全部表决权,但在股东掌握三分之二以上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情况下,该名股东可在任何情况下通过行使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而确保其同意的议案获得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50%﹤X﹤66.67%(相对控股权)

  1.针对有限责任公司,除需要经2/3以上表决权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一般决议事项(例如董事任免及报酬、公司利润分配等),《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66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公司法(2023年修订)》框架之下,拥有超过50%股权的股东即可通过行使股权表决权进而控制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结果。

  2.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16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如果掌握超过50%比例的股份,其所拥有的股份表决权对股东会一般决议事项的表决拥有决定权。

  四、33.33%﹤X≤50%(超过1/3股权,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

  相对来说,如果拥有超过1/3股权,则意味着其他股东无法拥有2/3以上的股权,对于类似修订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需要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除非获得持有1/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无法单独依据自己的表决权通过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从另一个角度言之,可以认为,持有超过1/3股权/股份的股东拥有对特别决议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五、10%≤X≤33.33%(请求解散公司权)

  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会随着股权比例的降低而降低,但股东拥有10%以上的股权比例虽然对股东会决议不具有决定性作用,持有拥有该等持股比例的股东亦拥有特殊的股东权利。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1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具备了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2]作为持股比例不占多数的中小股东,在与公司大股东发生矛盾或出现经营理念不一致并面临公司僵局之下,在其他退出渠道(例如股权转让、大股东回购股权等)均失效的情况下,作为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通过主动提出解散公司诉讼进而保留通过解散清算的方式退出公司。

  此外,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14条第2款,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拥有在特殊情况下的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的权利。[3]

  六、3%≤X﹤1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账权)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10条第2款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57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兼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信息的保密要求及股东权知情权的保障,《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10条第2款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查阅规定了股东持股时间及持股比例的要求,在持股比例方面,需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要求查阅较为隐秘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1%≤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及股东代表诉讼)

  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比例虽然对公司决议不存在控制力,但也有一定的价值。

  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15条第2款[4]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因此,持有1%以上股权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即拥有临时提案的权利。

  此外,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89条第1款规定,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作为单独或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履行前置程序的条件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5]

  八、0%﹤X(股东权)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虽然在股东会表决权上的作用有限,但可通过持有公司股权而获得相应的股东资格,并可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包括:股东知情权(《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57条)、分红权(《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10条)、股东会出席及表决权(《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64条、第65条),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基于股东身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对其他股东拟对外出售的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84条,并享有对公司新增出资的优先认购权(《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27条)。此外,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8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在满足前置程序的条件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拥有股东知情权(《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10条)股东会出席及表决权、分红权(《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10条第3款)等股东权。

  以上是我们对《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公司不同股权比例法律含义的整理及归纳,期望对创业者及公司股东应对新《公司法》实施有所帮助。
 

  特别提醒创业者注意,有的公司针对部分股东的股权设置了特别表决权机制,本书所讨论的仅是针对公司章程未对股东所持股权设置特别表决权情况。

  《公司法》第231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14条第2款,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115条第2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公司法》第18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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